7.1.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 ,施工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,验收
7.1.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 ,解析采用蒸汽养护的混凝构件 ,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。土分外加剂进场检验,项工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。工程
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》GB/T 50081的施工规定。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:
1 获得认证的验收产品;
2 同一厂家 、验收解析更新于 2024-09-17 10:34:31首发于 2024-05-09 19:48:09技术储备/施工技术645
引自规范:GB50204-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附条文说明)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的解析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。并应按本规范第10.2.2条的混凝规定进行处理。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,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。
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,
7.1.5 大批量、同一规格的产品 ,
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 、
7.1.7 水泥、
7.1.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 、同一品种 、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采用 。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》JGJ/T 193的规定检验评定 。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 。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 ,
7.1.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,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预拌混凝土》GB/T 14902的规定。
